從線下不斷生長的門店到線上陸續(xù)興起的平臺,近兩年來,臨期食品成了一些商家看中的“財路”,有的商家甚至直接讓剩余的保質期限成為商品價值的折算依據。這些以往讓食品廠商、經銷商和商超門店都頭疼的問題,似乎有了新的解決辦法。(8月8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臨期食品,是指即將到達食品保質期,但仍在保質期內的食品,屬于安全食品的范圍。換言之,臨期食品不是過期食品,可以銷售和食用。它的優(yōu)勢在于價格相對低廉。正因如此,臨期食品打折銷售帶來人氣,成了熱門生意。
必須正視的是,雖然臨期不是過期,但有關部門對商家銷售臨期食品,也有嚴格規(guī)定。2012年1月27日,原國家工商總局發(fā)文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對即將過期的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同時,監(jiān)管部門也向社會公布了“食品保質期臨界”的6級標準。比如,標注保質期1年或更長的,臨界期為到期前45天;(比如罐頭、糖果、餅干等);標注保質期少于15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1~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飲料、主食品、未滅菌熟食、未滅菌盒裝豆制品等)。
可見,有的臨期食品,如果超過了臨界期,實際上已經變成了過期食品。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對保質期有著特別的要求,一旦過期,就意味著可能變質,所以絕對不可食用,但對于多數(shù)食品的保質期,我國目前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特別是對于過期食品的處理辦法,也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者如實記錄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日期,如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模糊的界定,加上監(jiān)管不力,便讓過期食品有機可乘。
可見,雖然臨期不是過期,但商家不能“跨界”。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確保食品安全,是任何環(huán)節(jié)都不能不堅守的一條底線。首先,商家應依法守信經營,銷售臨期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同時,完善違法食品企業(yè)“黑名單”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食品企業(y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締。消費者在選擇臨期食品時,盡量選擇正規(guī)超市或門店,盡量選擇離到期日較長的。
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