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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訴+當場履行”一攬子化解工傷糾紛

2024-10-20 08:26:35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曹開發(fā)   

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zgstyb.cn)、掌中安徽訊(程琪 王麗娜曹開發(fā))10月16日,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團隊實質(zhì)化解了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承辦法官通過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居中調(diào)解,將其中的“行政爭議”“工傷賠償”等相關糾紛“一攬子”打包解決,原告宣城市某勞務公司與第三人呂某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賠償協(xié)議,宣城市某勞務公司也主動撤回行政起訴,既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做到案結(jié)事了人和,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4年1月8日,呂某在某項目工地作業(yè)時,鐵屑不慎入眼,當時未予以重視,2天后眼睛感到不適,隨即前往醫(yī)院就診,診斷為左眼角膜異物(深層)。1月24日,用人單位宣城市某勞務公司向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市人社局經(jīng)審查后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呂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宣城市某勞務公司不服,向宣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承辦法官審查案件后,認為本案雖系針對呂某受傷是否應當認定工傷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但案件解決的關鍵點應放在化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賠償糾紛上,只有把雙方之間的工傷賠償問題予以妥善解決,才能真正實現(xiàn)“案結(jié)事了”,直接一判了之,不僅不能真正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會引發(fā)后續(xù)的行政案件上訴、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等衍生訴累。承辦法官遂于庭前多次組織原告宣城市某勞務公司與第三人呂某開展調(diào)解工作,在認真聽取了雙方真實意愿的基礎上,通過耐心地釋法明理、情理疏導等方式,循序漸進地促使雙方就工傷認定情況及工傷待遇賠償問題進行反復協(xié)商溝通。功夫不負有心人,10月16日,原告宣城市某勞務公司與第三人呂某終于在庭審中就工傷賠償達成協(xié)議,宣城市某勞務公司當場履行了工傷賠付義務,并撤回了對被告市人社局的行政起訴。至此,該起案件中所涉的“行政+民事”糾紛得以一攬子實質(zhì)化解。

行政訴訟并不是非輸即贏,要讓“民告官”案件實現(xiàn)雙贏、多贏的效果,必須轉(zhuǎn)變行政審判理念,堅持能動司法,變“結(jié)案了事”為“案結(jié)事了”,讓當事人徹底從矛盾糾紛中解脫出來。該院行政庭負責人左梅表示,宣州法院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將始終秉持“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堅持運用穿透性審理方式,找準案件背后隱藏的矛盾關鍵點,用心用情解決好當事人的急難愁盼問題,盡心盡力處理好每一起行政爭議,堅決避免程序空轉(zhuǎn),努力實現(xiàn)案件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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