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聯(lián)合發(fā)布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問題一:請介紹一下“兩高”發(fā)布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農業(yè)農村部等7部門自2021年6月起,開展為期三年的“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專項行動,重點治理農藥獸藥殘留超標、違法使用禁限用物質等嚴重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履行審判職能、法律監(jiān)督職能,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取得了積極工作成效。
問題二:檢察機關采取了哪些有效舉措有力打擊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
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用農產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積極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推進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專項行動組織領導。2021年6月,最高檢下發(fā)《關于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對檢察系統(tǒng)開展專項行動作出專門部署,要求充分認識打擊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積極履行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行為。各地檢察機關積極與當?shù)剞r業(yè)農村等部門聯(lián)合制發(fā)符合當?shù)厥秤棉r產品監(jiān)管特色的行動方案,積極部署開展專項行動。
二是強化司法辦案,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全國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批捕、起訴等職能,集中治理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嚴重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始終保持對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三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訴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準逮捕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訴1991件4545人。綜合運用自由刑、罰金刑、禁止令等組合量刑建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形成有力震懾。積極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不斷加大立案監(jiān)督、偵查活動監(jiān)督工作力度,建議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案件484件502人,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148件172人,糾正漏捕90人,糾正遺漏同案犯208人,糾正移送起訴遺漏罪行66人。最高檢對重大疑難復雜、輿情高度關注的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案件掛牌督辦,加強對下指導,回應社會關切。
三是主動融入綜合治理,服務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大局。各地檢察機關對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監(jiān)管部門或涉案單位制度機制漏洞,有針對性地制發(fā)檢察建議,強化類案監(jiān)督,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建章立制,促進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加強法治宣傳,充分運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節(jié)點,通過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典型案例、專項行動情況通報等多種方式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增進社會共識,營造維護食用農產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問題三: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有力舉措依法懲治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取得了哪些成效?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使用禁限用藥物、農獸藥殘留超標等相關犯罪,修訂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法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全國法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對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堅決依法從重判處。同時,注重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zhí)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三年來,一審審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計16 070件,其中涉及專項行動重點整治的11個品種食用農產品的案件共計1429件,有效懲處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
二是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完善食品領域司法解釋。2021年12月31日,“兩高”修訂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針對農藥、獸藥非法添加違法犯罪突出的情況,增加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添加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內容,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提供規(guī)范依據。2021年11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后修訂發(fā)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制定發(fā)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對下指導,不斷提升審判質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組織授課培訓等多種形式,持續(xù)抓好食品相關司法解釋的貫徹落實,有效提升全國法院審理食品安全領域案件的審判質效。2023年7月1日,法答網正式上線運行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對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疑難復雜問題的咨詢答疑,一大批困擾審判一線的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業(yè)務庭編輯出版總第135、136輯《刑事審判參考》(食品安全專輯),針對司法實踐中常見爭議類案,如豆芽添加獸藥行為的定性、“注水肉”等案件的處理進行指引,并全面刊載有關食品安全立法、司法規(guī)范及其理解適用,為執(zhí)法辦案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統(tǒng)一裁判規(guī)則。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持續(xù)發(fā)布涉食用農產品刑事參考案例,有效指導審判實踐,進一步促進法律正確統(tǒng)一適用。
問題四:“兩高”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點?
本次發(fā)布4件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分別為江蘇孫某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業(yè)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并銷售);河北顧某國非法經營,潘某棟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銷售生豬,檢出“瘦肉精”);浙江李某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獸藥殘留超標的三黃雞);上海陳某輝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銷售染色小黃魚)。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聚焦老百姓餐桌上常見的食用農產品。豬肉、三黃雞、小黃魚等都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見食材。人民群眾對這類常見食用農產品安全關注度高,一旦出現(xiàn)安全問題,波及范圍廣,社會危害大。選取此類食用農產品作為典型案例,不僅能夠有力震懾不法分子,同時也有利于普及食品安全常識,提升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識。二是彰顯司法機關對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依法嚴懲的堅決態(tài)度。司法機關對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不僅依法判處重刑,同時注重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zhí)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江蘇辦理的孫某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銷售金額達129萬余元,孫某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同時,還被判處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共計三百萬元,在經濟上受到嚴懲。三是打擊犯罪的同時深入推動社會綜合治理。浙江辦理的李某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端開展獸藥殘留排查行動,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將尼卡巴嗪等獸藥納入禽畜類農產品日常檢測范疇,形成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的合力。上海辦理的陳某輝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方面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人員反向移送,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形成打擊閉環(huán),另一方面督促農貿市場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監(jiān)督管理力度。
問題五:下一步“兩高”在打擊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方面有哪些打算?
專項行動雖已結束,但打擊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維護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職責使命永遠在路上。下一步,“兩高”將繼續(xù)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運用法治力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一是依法嚴懲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繼續(xù)鞏固提升專項治理行動的成果,始終保持打擊違法使用禁限用藥物和常規(guī)農獸藥殘留超標等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二是進一步健全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機制。加強與農業(yè)農村、市場監(jiān)管、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完善行刑銜接機制,提升打擊合力,進一步推動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jiān)管和違法犯罪打擊體系。三是積極參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綜合治理。充分發(fā)揮審判和法律監(jiān)督職能作用,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加大以案釋法力度,結合辦案工作制發(fā)司法建議、檢察建議,適時發(fā)布典型案例,推動形成全社會共治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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