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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一次沒上退費卻不到一半 合肥鑫空籃球公園被指“退費難”

2024-07-25 16:16:53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劉珍   

近日,合肥市民朱女士向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記者反映稱,其于2021年底曾花費3780元為孩子在合肥鑫空籃球公園(萬科店)購買了籃球培訓課程。此后,朱女士的孩子因意外受傷無法進行籃球運動。在孩子受傷后,朱女士于2023年3月起多次向培訓機構提出全額退費,在購買的課程一次都未上的情況下,至今卻只收到不到半數(shù)課程費,剩余費用目前仍無進展。

孩子膝蓋受傷,無法繼續(xù)籃球培訓

在采訪中朱女士告訴記者,3780元并非自己在鑫空籃球公園的首次消費。根據(jù)朱女士提供的《鑫空體育培訓服務合同》顯示,其于2021年4月向安徽鑫空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交納培訓費4280元。

朱女士表示,自己于2021年4月購買的籃球培訓課程共包含48課時/年,每周上課1個課時。“2021年12月,因為當時培訓機構做活動,說續(xù)費課程可以打折,我就又花了3780元購買了48課時/年的課程包,但當時沒有簽合同或者協(xié)議。”朱女士向記者說道。

因天氣等原因影響,直到2023年初,朱女士最初購買的48個課時還有10余個沒上。朱女士遂向培訓機構的籃球教練提出,能否將自己首次購買的、還未上完的課程向后順延,得到了肯定的答復。

2023年3月,朱女士孩子的膝蓋意外受傷。朱女士出示的一份合肥安影醫(yī)學影像診斷中心的檢查報告顯示,孩子的左脛前結節(jié)骨軟骨炎,股骨內側髁少許骨髓水腫,且左臏上囊及朱節(jié)腔內少量積液。“我又帶他去合肥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檢查,醫(yī)生建議孩子暫時不要劇烈運動。”朱女士向記者說道,“因孩子無法繼續(xù)參加籃球培訓課程,所以我就向培訓機構提出把第二次購買課程包花的3780元全額退費。”

要求全額退費,但收到不及半數(shù)

朱女士表示,在自己向培訓機構提出全額退費后,進展一直較為緩慢。朱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10月下旬,其曾向培訓機構的教練詢問退費何時能夠到賬,對方回復稱“今年12月之前一定可以”。朱女士告訴記者,2023年5月起至2024年6月底,自己多次與培訓機構的教練溝通退費事項,但至今沒有結果。

“后來再問他們,基本上都是說退費在走流程,要么就是說只能幫我去催培訓機構的財務。”朱女士說道。

今年7月初,朱女士收到了來自培訓機構1615.62元的退款,而剩余的2000余元如何處理則無人告知。“從收到退款前后到現(xiàn)在,只有培訓機構一位閆教練給我發(fā)消息說‘已經(jīng)退了’,其他什么說明都沒有。”朱女士向記者說道。

在收到退款后,朱女士還接到了合肥市廬陽區(qū)大楊鎮(zhèn)雁棲社區(qū)一名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她在電話里說,培訓機構已經(jīng)給我退費了,有不少家長也在反映這家培訓機構退費難,我能拿到退款已經(jīng)不錯了。”朱女士回憶道。

培訓機構稱:退費前扣除了多項費用

日前,記者與前文所述的雁棲社區(qū)工作人員取得了聯(lián)系。該名工作人員表示,社區(qū)只是居中協(xié)調,將培訓機構與家長的意見互相傳達。對于培訓機構“退費難”的相關情況,該名工作人員則未予透露。

那么朱女士交納的其余培訓費該如何處理?合肥鑫空籃球公園(萬科店)的閆教練向記者表示,除了已退的1615余元以外,其余的費用均以各種原因扣除。“其中包括:球衣、球包、籃球的費用,已向朱女士告知的需要扣除的手續(xù)費,以及她的孩子上了10幾節(jié)課的課時費,家長對金額同意了之后我們才退的。”

在記者的詢問下,閆教練稱,朱女士第一次購買的48個課時中未上的部分后期已經(jīng)補上,且費用從朱女士第二次交納的課時費中扣除。

但對于這一說法,朱女士表示難以接受。根據(jù)朱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今年年初,其曾向培訓機構方面提出,不要將第一次購買時剩余未上的課程費用在第二次交納的3780元中扣除,并得到了對方肯定的答復。“況且孩子膝蓋受傷,這10幾節(jié)課我們并沒有去上。”朱女士向記者說道。

公開信息顯示,合肥鑫空籃球公園的運營方為安徽鑫空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經(jīng)營范圍包含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策劃、體育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文化藝術交流策劃、公關活動組織策劃、企業(yè)形象策劃;健身服務;體育信息咨詢、體育場運營管理、商務咨詢;票務代理銷售體育用品、體育器材、文體用品,服裝鞋帽,日用百貨,運動器械;自有設備租賃等。

律師建議:購買培訓課程時還應理性

對于朱女士的遭遇,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鵬飛表示,家長可以尋找相關第三方部門機構(包括不限于派出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幫助,由相關部門組織家長們和培訓機構進行調解工作;若協(xié)商無果,可選擇針對培訓機構的具體違法違規(guī)行為,向有關主管行政機關報告并要求處理,包括向消費者協(xié)會、教育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并依法維權。

“家長們也可以不選擇協(xié)商與投訴,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王鵬飛說道,“通過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解決相對來說是一種公平公正的途徑。家長們收集整理和培訓機構簽署的相關合同、培訓機構的收款單據(jù)、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證據(jù)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王鵬飛建議,消費者在培訓機構購買課程時應理性消費,在消費時也應當有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對方簽訂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依法維權。(記者 唐朝 見習記者 葉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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