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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帶“鴨”形象商品需謹慎 侵害商標要擔責

2022-05-31 12:16:30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曹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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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zgstyb.cn)、掌中安徽訊(薛珊 記者曹開發(fā))最近,一只憨憨可愛的“小鴨子”來到了寧國市法院?蓜e小看了這只“鴨”,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與宣城市某童鞋店因這只小鴨子的商標權“鬧”了起來。

2010年11月5日,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申請了第25類第8814488號商標,并于2011年11月21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裝、圍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鞋、浴室拖鞋”,專用權期限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后續(xù)展至2031年11月20日。后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與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簽訂了《知識產權許可授權協議》,該協議許可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森科產品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現有以及將來合法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生產、銷售、使用上述知識產權的行為),許可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對于在中國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任何侵害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權以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的名義維權。經市場調查,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發(fā)現宣城市某童鞋店在售的鞋子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本公司商標極為近似,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童鞋店立即停止侵害第8814488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民事訴訟標的額1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所涉安徽省宣城地區(qū)的由寧國市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案件后,寧國市法院第一時間向被告送達了訴訟材料,承辦法官也對商標進行了全面了解,并對相關同類案件進行了檢索。

收到訴訟材料后,被告立即聯系案件承辦法官,并在電話中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喂,是寧國法院嗎?我是宣城市一家童鞋店,我為什么被起訴了?這個是真的嗎?我在宣城為什么在寧國起訴我?”電話中,被告情緒非常激動,不明白自己僅僅只是進貨銷售童鞋,為什么卻遭大額索賠。承辦法官一邊安撫被告情緒,一邊向其釋明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寧國市法院指定管轄的情況。過了幾天,被告再次打來電話,他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確實已經構成了侵權,主動表示愿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由于雙方對于賠償的金額存在3000元的差距,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同意和解,自己可以一次性支付賠償款。承辦法官立即開展背對背溝通調解,經過耐心細致地工作,原告同意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撤訴,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產品銷售者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對所銷售的產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核,若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一旦銷售的產品為侵權產品,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類市場經濟活動主體,應當自覺遵守市場秩序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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