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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飲騎車未勸阻 意外身亡誰擔責

2022-05-19 13:04:55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曹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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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zgstyb.cn)、掌中安徽訊(曹成菊 王燕  記者曹開發(fā))近年來,因共同飲酒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傷亡的糾紛屢見不鮮。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聚飲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

2021年7月30日,明某邀請畢某、梅某、霍某、洪某四人聚餐。因畢某與鄧某熟識,畢某便提議去鄧某任職的飯店就餐。酒過三巡后畢某打電話給鄧某,要求鄧某將其寄存在飯店的一瓶白酒帶來包廂。期間,霍某與洪某因故離席。鄧某與剩余聚餐者喝酒至當晚21時許,鄧某先行離開包廂,明某等人繼續(xù)飲酒。騎電動車回家途中,鄧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鄧某死亡后,其家人就賠償事宜與同桌飲酒者及鄧某任職的飯店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將幾方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飲用大量白酒的情況下,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且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該案中,畢某與鄧某系朋友關系,鄧某來到包廂系受其邀請。明某作為組織飯局者,畢某作為邀約者,在鄧某離開包廂后,未盡到對參與飲酒人員的安全注意義務。從視頻資料及庭審查明來看,鄧某系中途參與飲酒,共同飲用的僅為鄧某帶來的一瓶白酒,且并無證據(jù)證明參與飲酒者存在惡意勸酒行為,如要求參與人員承擔較重的安全保障義務,也不合理。綜合案情考量,最終酌定由明某承擔4%的賠償責任即賠償37586元,畢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46982元,梅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8793元。飯店對鄧某沒有侵權行為,在該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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