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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 罰款十萬

2022-05-17 09:17:18 來源:市場星報   編輯:曹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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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星報、安徽財經(jīng)網(wǎng)(zgstyb.cn)、掌中安徽訊(章曈記者曹開發(fā))自作聰明,隱瞞事實,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以為可以瞞天過海,不曾想?yún)s收到法院的“罰單”。近日,宣城市績溪縣法院依法以程某虛假陳述,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為由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2018年6月,績溪縣法院受理原告程某訴被告胡某、周某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胡某、周某芹辯稱其根據(jù)程某的指示將部分借款本息匯入周某(程某指定的收款人)賬戶,該款應作為歸還程某的借款本息予以扣除,但程某對此不予認可,在庭審中陳述被告匯入周某的款項與案涉借款無關。2018年11月,法院判決胡某、周某芹歸還尚欠程某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共計100余萬元。

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胡某堅稱已經(jīng)按照程某的指示,分批次將共計83.3萬元的借款本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周某賬戶,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對程某及周某作出詢問筆錄后,胡某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jīng)審查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再審中,程某承認了83.3萬元中的68.8萬元確如被告胡某所述,但對剩余由案外人胡某平根據(jù)被告胡某的委托匯入周某賬戶的14.5萬元仍然不予認可。法院結合公安機關對程某、周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胡某平的證言及當事人在再審中的陳述,依法認定胡某通過銀行轉賬匯入周某賬戶的83.3萬元為歸還程某的款項。

績溪法院認為,程某在該案原審中作虛假陳述,致該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存在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決定對其處以罰款,程某在法定復議期間內(nèi)對該決定未申請復議。

法官提醒,公民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進行相應處罰。本案中,程某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司法秩序,依法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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