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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索要“帶孫費”勝訴是堂法治課

2022-11-08 09:03:52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楊蕊   

汕頭濠江的小陳年幼時父母便離婚,她跟隨母親生活,母親病故后多年來一直由外祖母撫養(yǎng),生活費、教育費大部分也都由外祖母支付。因“帶孫費”意見不一,外祖母和小陳父親鬧上法院討說法。外祖母訴求最終獲得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法院支持。

父母幫子女帶孩子固然是血緣親情,但并非祖輩老人的法定義務。縱觀近年來曝光的此類訴訟判決案,法院幾乎一邊倒地支持老人索要“帶孫費”的請求。外婆索要“帶孫費”勝訴,既彰顯出對老人正當權益的司法維護,也是對年輕父母履行監(jiān)護責任的邊界厘清,不失為一堂以案釋法的法治教育課。

誠然,大凡有條件、有能力、有意愿的父母,都樂意并主動幫自己的兒女照看下一代,這幾成中國現(xiàn)實社會一種約定俗成的家庭現(xiàn)象。也正是緣于人們對這種現(xiàn)象的司空見慣,才讓一些做兒女的對父母帶孫心安理得,是把老人帶孫“幫”的屬性誤讀成了“該”的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該法定義務的主體首先是父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

本案中,年幼的小陳系陳某與姚某的女兒,兩人雖被判離婚但并未改變其作為小陳撫養(yǎng)人的法定責任。姚某離世后陳某理當擔負起撫養(yǎng)教育女兒的監(jiān)護人義務。外祖母李某對小陳不負撫養(yǎng)義務,其養(yǎng)育照顧外孫女純系代替陳某履職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據(jù)此,李某有權要求陳某償付其代為撫養(yǎng)小陳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費用和教育費,并自此按月支付李某照管小陳的費用。

其實,所謂“帶孫費”不過是祖輩代替其子女實際花費在孩子身上的費用,并不是老人通過訴訟獲取的看管孩子的勞務費用。為人子女者理當對此心知肚明、心存感激,F(xiàn)實中年輕人“經(jīng)濟啃老”“家務啃老”的情況不乏其例,圍觀祖輩索要“帶孫費”勝訴,更當讀出老人幫子女做家務、帶孩子的親情奉獻與辛苦付出,找準家庭位置,明確法定義務,履行責任擔當。 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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