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財經網訊:一經審核,兩年內不得調整;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學生退學轉學,適當退還部分費用……記者了解到,合肥市價格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進一步推進全市民辦學校教育收費管理。
據(jù)介紹,合肥市民辦學校包括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收費、非學歷教育收費放開,由學校自主定價。試點放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jù)教育培養(yǎng)成本、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發(fā)改部門備案。新辦民辦學校,收費和新增項目收費實行試行標準,具體學費、住宿費由學校根據(jù)生均教育培養(yǎng)成本、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請,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合肥市發(fā)改部門審核后執(zhí)行,試行期2年。
根據(jù)規(guī)定,民辦學校教育收費一經審核(備案),兩年內不得調整。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放開收費試點民辦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但不得跨學年預收;
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新生入學時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學校要通過各種形式,將收費項目、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公開。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jù)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如果民辦學校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學校應當根據(jù)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具體退費辦法由民辦學校制定,并對外公示后執(zhí)行。學生在校時間從學校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起計算。
民辦學校未制定并對外公示退費辦法的,如下執(zhí)行:
按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按照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學年)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王力行 記者 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