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穿新衣的“竅門” 王恒/漫畫
11日,“買18件衣服旅游后退貨”事件持續(xù)發(fā)酵。當事買家黃小姐通過微博回應,自己一年買幾百件衣服,退款率為零,這次穿著不喜歡的衣服拍照,是因為抱著僥幸心理,她愿意道歉。賣家李先生告訴記者,因為不只他一個人碰到類似情況,因而選擇曝光。(5月11日《北京青年報》)
“買18件衣服旅游后退貨”真正拷問的是“后悔權”的權利邊界!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一規(guī)定,被通俗地稱為網購“后悔權”。
的確,網購“后悔權”的設計,總體傾向于對消費者退貨權的絕對保護,給了消費者消費更多沖動、任性的權利。不過,法律規(guī)定的本義是針對網購無法實物驗視與對比的特點,通過退貨權來保證消費者消費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以消除網絡商品交易的信任瓶頸,更大程度地促進交易公平,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也意味著,消費者的“后悔權”并不是沒有底線和邊界的,客觀來說也應遵循起碼公平的原則。
換言之,消費者在行使“后悔權”時,不應當損害商家的利益。比如個例是服裝網購“試穿”現象的縮影,這種“試穿”不是簡單穿上看合適不合適,而是在七天可退貨周期內,視同自己的衣服去穿著,帶有使用的性質。“買18件衣服旅游后退貨”,無疑是對消費“后悔權”的濫用,盡管法律沒有也無法針對一些特殊的情形,給行使“后悔權”設立清晰的禁區(qū),但也不意味這樣的行為可以不受到約束,畢竟它不違法但卻有失誠信,帶有一定的主觀惡意。
這些無論對商家還是消費者,其實都是一種提醒。消費公平需要消費雙方相互的尊重、彼此的體諒,消費者有“后悔權”也不要任性,否則就會過猶不及,商家則需要針對“后悔權”規(guī)則的漏洞,在權利的范圍內細化規(guī)則設計,如引入誠信機制,加強與消費者溝通,更善于調節(jié)關系,主動消除權利的模糊地帶。□ 木須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