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別人丟失的手機拒不歸還還討要“好處費”,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茨鲜泄簿謬鴳c路派出所民警通過協(xié)調(diào),男子終將手機還給失主。
5月9日15時,女子小劉在淮南一商場內(nèi)逛街,當她看中一樣商品準備電子支付時,才發(fā)現(xiàn)手機丟失,于是馬上借了朋友的手機撥通了自己的手機。一男子接通了電話,承認在一樓休息處撿到了小劉的手機。兩人約好在商場一樓西門口見面。小劉趕到地點后,見到了撿到手機的男子小吳,小吳稱可以將手機還給小劉,但必須支付一定的酬金。小劉認為撿到別人東西應該歸還,不可收取酬勞。小吳覺得一部手機價值好幾千,還有很多重要信息在里面,對于失主來說價值不菲,自己撿到了手機并主動交還,索要一點酬勞并不為過。
此時,國慶路派出所民警巡邏至此,發(fā)現(xiàn)了激烈爭吵的兩人立即上前詢問。了解情況后,民警告知從道德層面上講,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理應歸還;從法律層面上講,其行為涉嫌侵占,已觸犯法律。聽了民警的批評教育后,小吳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立即歸還了手機。(葉瑩 記者 徐越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