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未付卻向債權人出具借條
因所欠借款利息3萬元未付,借款人李某就該利息向出借人張某出具借條一份。出借人張某索要無果,認為借款利息已轉為“本金”,遂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李某給付該借款3萬元及其利息。近日,涇縣法院對該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宣判,認定案涉借條所載的3萬元僅為利息,并非借款本金,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歸還原告張某借款利息3萬元。
2015年8月15日,李某向張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張某人民幣3萬元,用于生意周轉,現金支付。經查明,李某向張某出具的借條所載的借款3萬元,實際為所欠另一筆借款的利息,因該3萬元的利息未及時支付,李某遂向張某出具了上述借條。張某認為該借款利息已轉換為本金,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給付該借款3萬元及其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利息是因本金而產生的利息即孳息,能夠脫離本金而獨立存在。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借條所載的3萬元實為另一筆借款的利息,而非張某實際向李某出借了3萬元,上述以借條形式確認的利息,應為有效,李某應予以支付,但不得對該3萬元再行主張利息,遂判決如上。
齊軍仕 曹蜜 市場星報、安徽財經網、掌中安徽記者曹開發(fā)